欧盟为消除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,逐步建立成为一个统一的大市场,以确保人员、服务、资金和产品(如医疗器械)的自由流通。在医疗器械领域,欧盟委员会制定了三个欧盟指令以替代原来各成员的认可体系,使有关这类产品投放市场的规定协调一致。这三个指令分别是: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指令-AIMD90/335/EEC,适用于心脏起搏器,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性医疗器械。AIMD199311日生效,过渡截止期为19941231日,199511日强制实施。体外诊断器械指令-IVD,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,妊娠检测装置等活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。医疗器械指令-Medical Devices Directive93/42/EEC,适用范围很广,包括除有源植入性和体外诊断器械之外的几乎所有的医疗器械。如无源性医疗器械,敷料,一次性使用产品,接触镜,血袋和导管等,以及有源性医疗器械,如核磁共振仪、超声诊断和治疗仪、输液泵等。该指令已于199511日生效。上述指令规定,在指令正式实施后,只有带有CE标志的医疗器械产品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。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在将其产品销往欧盟市场时,必须符合上述指令规定,加贴CE标志,否则产品难以进入欧盟市场。